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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年05月30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swd2013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确保各级就业创业指导机构为社会各类就业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创业服务,推进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黑人保发〔20108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是指省、市(地)、县(区)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机构通过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就业创业专项活动、就业创业服务队伍、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等,对城乡各类求职者、有创业愿望或已创办企业的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系统化和个性化的服务。

    第三条 各级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机构要实行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专业化、社会化、制度化管理运行模式。建立窗口一站式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为各类就业、创业人员提供系统、专业的就业创业服务指导。要把城乡有就业创业愿望及已实现就业创业的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服务指导范围,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实行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督查考核制度,将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纳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对象

    第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指导的对象为:有就业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有就业创业愿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失地农民工、退役军人、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已创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次创业者。

    第三章 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内容

    第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业务内容包括: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工作规划;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征集、论证、评估和推介创业新项目;就业创业指导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提供六位一体的就业创业服务;对就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认定前的审核申报,对就业创业培训质量监督评估;对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费进行审核呈报;对就业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基地进行管理等。

    第六条 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工作

    就业和创业政策。包括:免费职业培训、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免费职业介绍政策;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大学生创业信用贷款政策;贷款贴息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工商、税务、银行、城建等部门的税费减免政策;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职业见习补贴政策;创业孵化补贴政策及企业经营应掌握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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