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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11月30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swd2013点击:

黑财社发[2015]143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清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必要的前置要件和审核环节,进一步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促进和稳定就业的重要作用,加快资金拨付,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对2012年下发的《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财社〔2012〕34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1月6日

 

 

 

 

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培训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社〔2009〕14号)和《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黑龙江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黑财社〔2011〕1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 培训补贴对象。培训补贴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国务院、人社部和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依托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第四条 培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的要求,通过委托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包括各级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及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培训机构。

第五条 培训要求

(一)开班申请。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5个工作日,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提交开班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

(二)过程检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检查,检查依据开班申请、课程安排、培训期限等情况,以班次为单位,采取查看资料、观看教学影音记录、现场询问、核对身份等方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检查情况录入实名制系统,作为对培训机构效果评估和核拨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结业审核。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3个工作日前,通过实名制系统提交结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过程检查、考勤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四)效果评估。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参培人员培训合格率、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创业(以核实企业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或参保情况作为依据)、培训台账建立、资金使用等情况,评估结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享受培训、鉴定、生活费补贴人员名单,具体补贴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拨付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对异议重新评估。

第六条 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包括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并颁布国家职业标准,且明确设定了初、中和高级等级的职业(工种)。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企业培训需求,重点围绕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装备、新型农机装备、交通运输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煤化石化、矿产钢铁、林产品加工、现代服务业等我省“十大重点产业”,以及节能环保、“互联网+”、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等领域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培训课时。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合理设置课程和课时。不同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原则上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低培训课时(含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确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压缩或延长,最长不超过最低课时的30%,且实际操作培训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70%。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为1-2个学期。

(三)补贴标准

1.培训费补贴标准。培训补贴标准按实际接受培训课时计算,每课时45分钟,每天不超过8课时,每名学员出勤率达到70%以上。就业技能培训(含岗前培训)初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2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5元;中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6元;高级工培训,理论知识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实际操作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7元。劳动预备制培训期限一个学期的,培训补贴2700元;培训期限两个学期的,培训补贴5400元。对耗材大、技能含量高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2.鉴定费补贴标准。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黑价联〔2014〕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生活费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补贴。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实行直补培训(鉴定)机构、企业和个人的方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拨付。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补贴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上述6个月内的起止计算时间为:自培训结束之日起,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之日止。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培训结束后,对符合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学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学员本人银行卡账户。

(三)岗前培训补贴拨付。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结束后,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按补贴标准的50%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培训后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先对参培人员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评估结果,按标准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及其补贴的管理继续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加强我省创业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3号)相关规定,但在补贴资金拨付流程中要加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同时取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环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创业培训机构用于创业师资培训和支付创业专家指导补贴;可适当简化申请支付资金手续,精简资金支付审核要件,优化资金审批流程。

第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补贴的规划组织、核定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考核鉴定,对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确认和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名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评估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实名制系统,对培训机构和培训人员全部纳入该信息平台,统一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按不同的培训方式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账,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账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账应包括开班申请、学员名册、过程检查、结业审核、补贴申请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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