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持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的档案由所在企业保管;
2、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的档案由兼并企业保管;
3、被重新招用或转移的下岗职工的档案由原企业交给招用或新转入单位保管;
4、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以及到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机构管理。
|
|
||||
|
|
||||
|
|
||||
|
|
||||
|
|
Copyright (c) 2011 All Rights Reserved 绥化就业创业网 主办单位:绥化市劳动就业局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 黑ICP备17007902号-1
建议您使用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技术支持:远望电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