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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劳动就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年04月1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swd2013点击:

 

绥劳就发[2012]14

 

各县(市、区)劳动就业局、市直各用人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黑人社发[2011]108号)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及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范围、安置对象、聘用程序按黑人社发[2011]108号文件执行。就业部门要根据本地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本地公益性岗位规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按“用人单位申请、就业部门初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程序进行。凡需公益性岗位的地方和单位,需向市劳动就业局上报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方可开发。

二、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

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报所在地就业部门备案。其中,基层平台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地就业部门直接管理,并与其签订服务期限不超过二年的劳动合同。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岗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的,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人员,经就业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一)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就业部门要按单位分别建立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档案,用人单位协助做好档案材料的归集工作。档案材料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需填写《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审批表》;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需填写《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3、《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奖惩材料。

(二)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是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发放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前提。考核形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各用人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就业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1、用人单位考核。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平时考核办法,上报就业部门备案。并按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确定考核结果存档备查,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各单位对公益性岗位总体评价的重要阶段性依据。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上报就业部门核准后予以辞退。

2、就业部门考核。就业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每月不定期深入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若发现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不善的,工作人员无故不上岗的或私自更换人员的,对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若不进行整改将终止该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在年度考核时,就业部门要制定年度考核办法,指导各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要上报就业部门备案。

3、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就业部门根据平时管理中掌握每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各单位年度考核结论出具每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年度考核结论,每个合同期满的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当地就业部门,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合同期限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矿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矿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建立空岗申报制度。由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聘、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出现空岗,各用人单位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就业部门进行实名制空岗报告,就业部门核减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如需补充人员的,需向当地就业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申请,经市就业局统一汇总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待批准后再按招聘程序统一招聘录用。对正式聘用人员各地要及时上报市就业局备案,并及时录入“金保工程”网及基层平台工作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随意更换所聘人员。

(五)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对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进行岗前免费培训,颁发结业证书;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协理员要定期进行职业资格培训和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各用人单位要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经省批准地方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两项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当地就业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岗位补贴应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岗位工资落实到位后给予拨付。同时要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拔付(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各项保险,并按月将发放工资花名册及缴纳各项保险票据复印件报送当地就业部门备案。

(二)省厅统一明确政策,并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三支一扶大学生、随军家属、二级公路转岗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按省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黑人保发[2010]116号)享受相关待遇。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梳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尽快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作用。此办法若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2、《黑龙江省     市(县)公益性岗位开发审批表》

      3《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申请公益性岗位就业审批表》

      4、《黑龙江省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

 

 

 

 

                   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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