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绥化市劳动就业局保障事务代理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
二、业务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三、业务办理条件
全体档案托管人员
四、所需材料
(一)档案托管证明;
(二)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本人业务办理书面申请。
五、受理
承办人A、B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于提交材料不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六、办理与结果
(一)承办人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结果向科长进行汇报。
(二)由科长指定承办人A、B办理相关业务。
(三)承办人A、B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七、公开公示
本服务制度文本和相关资料在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长期公布。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监督检查
执行《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件:绥化市劳动就业局保障事务代理经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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