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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时间:2013年04月10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swd2013点击:

    1、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2、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3、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组织应在一周内作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调解组织及时指定调解员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被指定的调解员主持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各级调解组织视具体情况而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本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形成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要在调解书上写明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并自觉履行。调解书应当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四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结案登记表》上说明情况。《调解结案登记表》由调解组织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报市仲裁委一份);

   5、调解委员会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天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7、调解组织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组织的成员集体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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