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且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城镇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人员;
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指持有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人员;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6、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二、认定流程
(一)申请人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需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身份证、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各类认定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大龄失业人员提供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
2、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失业证明;
3、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证》;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社区出具的失业1年以上的证明;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7、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军人配偶提供《结婚证》、军人《军官证》或《士官证》及所在部队证明、烈属提供《烈属证明书》;
9、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子女身份证明。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受理申请后,核实认定材料,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附其他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中心)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县(市、区)就业局。
(四)市、县(市、区)就业局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审核章并将符合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最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的个人信息页面上做出就业困难人员类别认定。经审核认定后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乡镇)发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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